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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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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 |
| 业务界定: |
| 资本金结汇指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转换成人民币。 |
| 审核材料: |
| 1、未经授权的银行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 |
| 2、已授权银行的资本金结汇应审核下列材料: |
| 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申请表(注册资本金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
| B、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 |
| C、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购货合同、房屋租凭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 |
| D、书面支付命令。 |
| C、D两项材料,在结汇金额大于20万美元(不含20万美元)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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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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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万美元以上(不含20万美元)的大额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原则上不得进入人民币账户。结汇业务部门按照企业提供的支付命令直接划往指定的收款人。 |
| 2、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结汇后人民币可以人民币账户,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结汇业务部门必须审核用途明细清单所列的支付与实际支付情况是否一致,结汇人民币资金是否使用完毕。核对无误后,方可办下一笔资金结汇业务。 |
| 3、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收入范围和最高限额办理资本金账户入账手续,并配合企业结汇需要出具申请之日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在办理入账、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
| 4、经外汇局授权的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后,需于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平台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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